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或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1、身故豁免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费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保 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确诊患有合 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